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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 03:10:52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七)******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认定有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
对认定有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行为发的招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回其。对认定有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分包、、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转包的***后果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
转包的***后果
我国***、***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所得要予以没收。《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得。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1、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年度通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认定。
2、已有资质企业申请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和申请中的所有要求?
答:企业应当在满足原有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条件下,方可申请、增项等事项。企业申报的资质条件应满足申请资质中标准要求的值。
3、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4、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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